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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方面

时间:2024-10-09 06:03:36 浏览:0

一、办公用房管理
1.加强办公用房统筹管理,遵照“机构定编定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调配。
2.学院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为: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各部门要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清退,按期完成调整压缩工作,并将办公用房整合腾空具体情况上报党政办公室。
4.党政办公室对腾空和闲置办公用房按有关程序,妥善进行处置。各部门如需增加办公用房需填写《办公用房申请表》,按程序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相关领导审批。
5.各部门领导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机关部门要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好办公用房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至组织处理。

第一条 为提高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本合适的办公用房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5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装修'>洛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以及市事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第四条 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事管局。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市财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市政府系统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使用,并依法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市事管局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履行使用办公用房申报登记手续,与市事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途或租、借、转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条 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管理部门要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
第三章 调配和使用
第九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动态管理。市事管局参照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按照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市直机关范围内商财政部门统一调整、分配机关办公用房。
第十条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配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建立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市事管局收回另行分配。使用单位要确保办公用房的建筑结构、消防、动力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因办公用房面积不足确需在管理系统外租房办公的,应参照办公用房分配的原则和标准,由租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市事管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执行。租用办公用房实行年审制度。
第四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坚持合理布局、适度整合、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根据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现状及需求,严格程序,控制标准,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发展规划, 经市直办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的办公用房项目逐步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向市事管局统一组织实施过度。大型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门和市事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市事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按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章 房屋维修及装修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房屋维修要按照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执行,经市事管局初审后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的大、中维修及专项维修项目,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集中办公的由市事管局编制维修计划,分散办公且需市财政投资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市事管局初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维修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财政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市事管局负责监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维修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引进竞争机制,加快物业管理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进程,为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创造设施完好、节能减排、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招聘在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从事办公楼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在市事管局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维修维护经费由市事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预算,经市直办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章 普查和清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受负责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普查,普查采取各单位、各部门自查与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普查通知的要求,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要完成办公用房自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查清现有办公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按要求填表造册(表格另行制定),报送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定和重点抽查,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产现状相符,建立办公用房原始档案和数据库,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普查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的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一) 办公用房应保障机关办公使用。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报市事管局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相关手续。市事管局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出租出借的办公房资产进行管理,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全额拨款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占用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应当缴纳房屋租金。
(三) 企业单位占用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需要继续使用的,须报市事管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租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章 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电子化。
第二十六条 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按廉政准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 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以下: 6平方米(使用面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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